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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海淀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01月11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2012年3月8日修订) 

一、帮困对象范围

帮困对象以家庭户为单位,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帮困金。

(一)基本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包括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2.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本人为海淀户籍,其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海淀户籍。

(二)特殊条件

1.独生子女或其父母患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详见附件一(1)],并有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因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由于其它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由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会商另议。

二、帮困金标准

帮困金每年审核发放一次。对审批通过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户,按每户5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原则上每户享受帮困金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三、帮困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困难户申请。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由母亲(母亲为海淀户籍)或父亲(母亲为非海淀户籍)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帮困金申请。未成立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海淀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一(2),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额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夫妻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村)初审。每年6月开始,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镇(街)计生办。

(三)镇(街)复审。镇(街)计生办会同民政科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人口计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四)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并报备。区人口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返回各镇(街)计生办,并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确定为帮困对象,由区人口计生委制作基本情况名册,于每年7月底前报区民政局。

(五)区民政局根据帮困对象基本情况名册向区财政局申请帮困金。区财政局于8月底前按当年名册将相应资金拨付有关镇(街)。

(六)组织发放。帮困金拨付到位后,由镇(街)民政科负责组织发放到帮困家庭。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人口计生委: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方案制定并落实。指导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帮困对象。

区财政局:参与方案制定。及时、足额拨付帮困金,对帮困金的发放进行监督。

区民政局:参与方案制定。指导镇(街)民政科对申请帮困家庭基本情况开展审核。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帮困家庭基本情况名册。组织、监督帮困金发放入户,对骗取帮困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农工委:参与方案制定。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工作方案,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口区计生委反馈。

区社会办:参与方案制定。督促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落实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工作方案,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口计生委反馈。

五、其它事项

在实施帮困过程中,对采取隐瞒等手段骗取帮困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帮困金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帮困金的资格,同时在社区(村)进行通报。对各级工作人员参与或协助骗领帮困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或纪律处分。

本方案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