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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北京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8年02月22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关于落实北京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财政安排专项奖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区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申请奖励扶助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二)奖励扶助标准和奖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 周岁的,以2005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根据京政办发〔2005〕33号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近5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视市与区县的财力情况,再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 (三)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布; 3.乡镇政府初审并公布; 4.区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发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报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京政办发〔2005〕33号文件规定,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扶助政策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群众参与、张榜公布、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按照市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的海淀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区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将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对乡镇及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督察内容。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四、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政府将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定期组织人口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采取指定专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并为群众提供优质咨询、查询服务。   
        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发生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增加制度执行的透明度。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各乡镇计生办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海淀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