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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5年11月18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201411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