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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审批

2017年12月27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事项名称】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审批

【事项编码】B28054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一、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经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港澳独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4、《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一、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5、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本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二)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三)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7、《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8、《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9、《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二十八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执业登记。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其中,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还应当报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审批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卫生计生委

【办理处室】100张床位以上中医医疗机构由市中医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下中医医疗机构由各区卫生计生委审批

【受理方法】当面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80窗口

【审批流程】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专家现场[审查]→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批准形式】设置医疗机构批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有效时限】其他(说明:6个月/1年/2年/3年)

 

 

 

 

 

 

 

 

 

附件2.docx
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