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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2017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事项名称】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含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事项编码】 0100296008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发布号令: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国发〔2014〕27号

法条内容: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法条内容: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卫医政字〔2014〕99号

法条内容:第七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对象】自然人

【实施机关】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办理处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受理方法】当面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80窗口

【审批流程】接收材料→受理及审查→审核→审批→核发批复文件→送达并告知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批准形式】医师执业证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无期限

 

 

 

附件2.docx
补办医师执业证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