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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要举证吗

2017年12月27日信息来源:海淀疾控中心

 

问: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需要举证吗?

 
  【相关案例】

 
  农民工张某一直在一家小型化工厂工作。今年5月份,他就医时被诊断出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症状,医生说这和他的职业有很大关系。但是当他找到企业要求赔偿的时候,该企业不但不予赔偿,而且不承认他在工厂工作过的事实。张某只得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赔偿,他想知道,自己是否需要找证据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

 
  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由于该企业不承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张某就应当先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此外,由于张某最终的要求是就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追索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职业病待遇等,因此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疾病是由职业危害造成。当然,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劳动者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收集的申请。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则可以主动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十六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